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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yu乐鱼体育官方网站上海法院发布有关贷款电子合同以及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经典案例

浏览次数:    时间:2024-08-01 20:39:03

  发布会上,解读了十起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典型案例,涉及了“网络纠纷、合同违约、租车协议、贷款电子合同以及游戏账号、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等案件类型的裁判理由及结果。

  原告系某上市公司,被告某信息公司系知名财经证券门户网站的运营者。该网站内设股吧栏目,系网友交流股票信息及分享个人体会的网络社交平台,因原告公司股票价格持续下跌,吕某、冯某等网友在以原告名称命名的股吧内发言,表达对原告公司股票价格的不满。原告因谢某、吕某、冯某在股吧内发表“明天跌停,谁也跑不了”“利空来袭,做好准备,开始俯冲”等被控侵权言论十余条,系捏造事实诽谤原告、辱骂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炒作原告公司股票价格,被告某信息公司怠于履行合理的监管注意义务,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各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谢某并非涉案账户的实际使用人,不存在侵权行为。认为吕某、冯某基于股价持续下跌对原告及其股票作出评价并表达不满情绪,并无虚构事实、恶意诽谤的故意。且吕某、冯某仅是普通网络用户,注册账户关注人数及粉丝数量都非常少,其他网民基于正常理性人的角度,对此类情绪性言论,不会一味盲从。原告作为上市公司,对股民因缺乏专业知识及难以避免夹杂主观情绪的评价言论,应保有更大的容忍度。

  如若部分用语确有夸大不实之处,原告作为上市企业也可通过公告等方式予以周知。而被告某信息公司并非涉案言论的直接发布人或编辑者、推荐人,在用户注册之时,已通过网站服务使用协议及社区管理条例等方式提醒用户文明用语、理性发言,事先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在原告起诉之后,某信息公司已根据诉状要求及时对涉诉主题帖等相关信息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并提供了涉案账户的注册信息,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合理的服务、管理及协助义务。据此,人民法院认为吕某、冯某的言论确有不当之处,应予严肃批评,但尚未达到降低原告社会评价、侵害原告名誉权的程度,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张某某系帮扶艾滋病感染人群的志愿者,曾获得全国向上向善好青年、全国优秀青年志愿者等荣誉称号。原告在某次电视节目录制中讲述多年来帮助艾滋病感染者的经历,提及因救助艾滋病感染者过程中遭遇职业暴露风险,需要吃艾滋病毒阻断药,导致其身心产生不良反应。被告冯某某在抖音平台实名注册账号,于2022年8月21日发布一则短视频,剪辑了张某某在节目中讲述自身身心产生不良反应的结果部分,但并未保留张某某讲述因职业暴露需要吃艾滋病毒阻断药的原因部分,并在短视频中配上“男子染上艾滋病,直接被同事们孤立,心中甚是抑郁”的字幕。原告发现后私信该用户要求删除视频被拒,后向抖音平台发起侵权投诉,该平台对被告账号发布的短视频作后台删除处理。

  2022年8月22日,被告账户再次发布恶意剪辑的短视频并且拒绝删除。上述两部短视频引起5000余人次点赞、评论、收藏、转发。因被告冯某某发布的视频加字幕误导观众以为是原告张某某感染艾滋病,导致多名网友在评论区指责张某某“私生活混乱”,而且该视频也被原告的亲友浏览到,造成了恶劣影响。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通过省级媒体或《人民法院报》公开道歉,在其侵权主体账号置顶公开道歉不少于十日,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冯某某实名认证的账户在抖音平台发布剪辑的视频并配上虚假的、具有误导性信息的文字,引发多人点赞、评论、收藏、转发,对原告名誉造成不良影响,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应当向原告赔礼道歉,并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考虑到被告账户发布的视频针对不特定人群,且不一定会被此前浏览、点赞、评论、收藏、转发的网民再次看到,最终判决被告冯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某公开赔礼道歉,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方式为通过省级媒体或《人民法院报》刊登道歉内容,并在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抖音平台账号置顶公开道歉内容不少干十日。

  原告杜某某系金融行业从业人员,被告上海某文化传媒公司从事新媒体短视频运营等相关业务。由被告草拟协议,双方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约定由被告代运营原告实名认证的抖音账号,合作时间为两年,原告支付运营费用30万元,且应当每季度配合被告拍摄45条视频。若一年内完成30万元的销售转化,则超过30万元的部分,被告可按照10%-20%的比例提成;如未完成,则被告按比例退还原告运营费用。协议中,对于销售转化的时间、方式、品类未作约定,但双方曾口头约定销售转化的方式为带货、接广告。

  合同履行后四个月内,共制作发布41条短视频,粉丝人数曾达到12.7万人,产生“DOU+”推广费用5万余元。此时,双方就何时开始销售转化产生分歧,原告以珍惜个人品牌、慎重挑选产品为由不同意销售转化。被告在要求原告带货、接广告未果后,暂停了短视频的拍摄。履约过程中销售转化金额为0元。因双方产生分歧无法协商一致,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其运营费用30万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案涉合同签订的目的之一是帮助原告打造有影响力的个人IP,具有鲜明的人身属性与信赖利益,现双方缺乏合作的信任基础,且对于履行方式产生了分歧,案涉合同陷入事实上不能履行的僵局,据此,案涉合同因不适宜强制履行而应予解除。原告签署案涉合同,表明认可带货、接广告等销售转化的形式,但原告又以珍惜个人品牌、慎重挑选产品为由拒绝配合完成上述销售转化,故原告不配合销售转化,已构成违约。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每季度45条短视频完成拍摄任务,亦属于轻度违约。

  案涉合同签订的目的之二是进行销售转化产生经济效益,被告具有丰富的短视频运营经验,但却未在合同条款中明确销售转化的时间、方式、品类等内容,其有责任使合同具体明确、避免误解,因而存在一定过错。通过综合考量原、被告各自对抖音账号运营做出的贡献、原告获益的抖音账号的价值及原、被告各自的违约情形,酌定扣除12万元的运营费用,被告返还原告剩余18万元费用。

  司某某、王某某系通过米某某的推广、介绍,以人民币、以太市、比特市等获得SIP代市,并由该代市转换获取SIC虚拟代币。2018年4月11日,司某某、王某某(乙方)与新加坡某公司(甲方)签订一份《代币交易协议》,约定由乙方将1,000万至1,500万数量的SIC代币于2018年4月22日前打回至SIC代市的生成合约地址;米某某作为甲方授权人,应于2018年4月22日24点前收到核查SIC代市的销毁记录后,千次日按0.159元/SIC代市的单价向乙方支付款项;甲方落款处由米某某签字。后司某某、王某某于2018年4月14日将1.500万枚代市打回协议指定地址,但米某某未按约付款,故司某某、王某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米某某支付SIC代币清退款1500万余元并偿付利息损失。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目的在于禁止代币或“虚拟货币”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以防范相应的经济、金融风险。根据庭审事实查明,被告确认系争代币打回合约生成地址即意味着销毁。虽然系争代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但其作为虚拟财产,仍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各方签订案涉《代币交易协议》的目的在于将一定数量的SIC代市打回合约生成地址,实际的效果是将代市予以销毁,故该协议本质系代币的清退行为。

  现当事人通过协商,约定由被告支付一定价款,将代币予以销毁,属对公告要求的落实。因此,《代币交易协议》之约定并不与公告内容相违背,亦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未能按约将代币清退款支付给两原告,构成违约。原告诉请合理合法,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系字体供应网站的运营者,其主要盈利模式为当用户有正版字体素材下载需求时,通过设置“付费会员免费下载”机制收取会员费,向会员开放素材库供会员免费下载。原告发现被告某电子商务工作室运营的网站可以通过单独付费充值的方式对原告网站内素材进行解析下载。原告认为被告作为解析网站的运营及收款主体,其解析及付费设置等行为阻碍了原告所设置的浏览及付费渠道,破坏了其经营模式的正常运行,攫取了本应属于原告网站的用户流量,挤占了网站本应获得的下载量和市场份额,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而被告因此获得了非法收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20万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经营范围在网络技术、图文设计等领域存在交叉重合,二者构成同业竞争者,彼此间存在竞争关系。本案中,被告某电子商务工作室网站提供的解析服务,使用户在该解析网站输入所需字体链接后,即可在无需向原告付费的基础上获取原告网站提供的字体,该行为系利用技术手段妨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具体理由有:第一,被告通过解析网站为其用户提供了本应为原告网站会员才可以获得的字体产品并从中获利,该获利系建立在提供原告网站的字体产品基础之上,但原告并未获得其他利益,故该行为具有不正当性;第二,被告的行为使网络用户无需向原告支付会员费用即可获得原告网站字体,影响了原告网站用户粘性,加大了原告网站的运营成本,增加了原告网站的安全风险,故原告的合法权益因被诉行为受损。此外,被告提供解析服务的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综上,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8万元。

  上海某科技公司为提升其开发的手机游戏软件在第三方手机应用商店榜单中的排名,委托作为手机网络运营商的某网络科技公司为其提供榜单排名提升服务。某网络科技公司利用其运营的另一手机软件,通过发放奖励的方式吸引用户下载、注册上海某科技公司开发的手机游戏软件,双方在微信群内确定每日下载数量,并以该下载数量作为计费依据。在某网络科技公司的帮助下,上海某科技公司的手机游戏软件不久便在该游戏榜单中的排名上升至第一位。但因该手机游戏软件的网络下载流量过于异常,被第三方平台判定存在不诚实行为并因此遭到清榜处罚。

  上海某科技公司因此拒绝支付剩余的服务费用。因双方协商未果,某网络科技公司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上海某科技公司支付剩余未付的服务费;而上海某科技公司则提出反诉,认为双方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要求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并要求某网络科技公司退还已支付的服务费并赔偿清榜带来的运营损失。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移动网络用户点击下载、注册手机游戏软件形成网络流量,真实的网络流量应当对应真实的网络用户。某网络科技公司虽然声称其为推广上海某科技公司开发的手机游戏软件所形成的网络流量都是真实的,但并未提交网络流量证据原件或具有证明效力的复本,以及与之对应的真实有效的移动网络用户信息数据。而且,在某网络科技公司提供的手机游戏软件下载数据中,每日下载用户高达数千人,下载波峰和波谷更是集中在短短的数分钟之内,该行为显然与自然网络流量形成规律不符。

  此外,双方多次在微信聊天中提到操作、冲刺、模仿自然流量等,并通过每日计算、安排下载量的方式提高了上海某科技公司开发的手机游戏软件在第三方平台排行榜的排名,该行为实质就是通过规避第三方平台算法规则并利用算法漏洞,人为干预自然网络流量,由此形成的网络流量不能反映真实的移动网络用户选择,具有欺诈性,为流量作弊行为。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并非通过对网络应用软件开发背后的产权、功能特性进行合法宣传,亦不关注手机游戏软件网络用户的产品体验感受,反而追求数据的即时大量增长及利益获取,双方的交易行为已然损害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双方专注于以流量作弊行为提升榜单排名的服务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结合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无效中的过错以及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等因素,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某网络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以及上海某科技公司的反诉请求。

  蔡某从某出行科技公司处线上租赁了一辆共享汽车。后双方续签一个月《租车协议》,当时蔡某驾驶证已记满12分。该车辆在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苏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湖南公司投保了汽车承租人责任保险,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在车辆租赁期间内,蔡某驾驶该车与袁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袁某某连车带人倒地受伤,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调查后认为,袁某某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蔡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超分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疏于观察路面情况,是造成事故的另一原因,且蔡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而逃离现场,故认定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袁某某不负事故责任。袁某某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蔡某、某出行科技公司及两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蔡某逃离现场后对碰撞部位有明显擦痕的贴纸两次予以撕毁,且在公安询问笔录中一直否认碰撞事实,存在毁灭证据的行为,汽车承租人责任险承保人某保险公司湖南公司可据此免责。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系从行政管理的角度作出,并不能简单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原告袁某某存在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过错,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将车出借或出租时,在确保车辆性能安全的同时,对驾驶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

  被告蔡某与被告某出行科技公司签订《租车协议》时已记满12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驾驶机动车。某出行科技公司作为专业的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车协议时应对承租人的驾驶证情况进行必要的审查,其未能尽到上述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人民法院判决就原告袁某某的各项损失,先由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苏州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经综合考量,酌定由被告蔡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某出行科技公司承担5%的赔偿责任,原告袁某某自担15%的损失。

  陈某某在上海某银行处办理了借记卡并开通了相关网络银行服务。后陈某某通过网络银行向该银行申请办理多笔贷款业务,并在线确认签署了贷款合同及电子服务协议等电子合同。协议约定了电子合同签署方式、贷款提款方式、贷款使用方式、贷款金额、利率(基础利率、放款利率、逾期罚息利率、复利)、还款方式、贷款期限、逾期罚则等。该银行在签署电子协议时对罚息及复利收取方式未向陈某某进行过特别提示或说明,且合同约定的罚息及复利收取比例过高。上海某银行在贷款合同上盖章确认后陆续向陈某某发放多笔贷款。后陈某某未按期足额还款,仅归还部分本金及利息,故上海某银行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陈某某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应收未收利息、罚息、复利、利息复利、罚息复利。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对于电子贷款合同、电子银行服务协议真实性认定。本案原告上海某银行提供了合同签约过程公证书、借款人电子签名的合同等初步证据,无相反证明的,可以认定电子合同真实性。被告陈某某网上在线办理某贷款业务时,已阅读了电子贷款合同、电子银行服务协议等,并自愿同意接受该合约及协议的约束,因此,该合约及协议对原、被告均有约束力。原告已按约履行放款义务,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对于原告主张罚息及复利的诉请,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于签署电子协议时对罚息及复利收取方式向被告进行过特别提示或说明,且合同约定的罚息及复利收取比例过高,加重了借款人责任,故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罚息及复利计算标准不予支持,人民法院酌情支持逾期罚息。

  Steam是一个全球性的数字游戏平台,Steam账号是登录游戏平台的有效身份凭证。2022年8月29日,被告人印某某通过游戏直播平台添加被害人李某微信,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印某某所有的Steam账号以15,500元转让给李某,后双方于同日完成转账和交付。2022年10月29日,被告人印某某在本区某快餐店内通过申诉找回已出售的Steam账号,并于2022年11月3日将该账号以13,000元再次出售,次日被告人印某某被被害人李某扭获,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印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并获谅解。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等情况,判处被告人印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2,000元。

  被告上海某能源科技公司是“互联网加油”平台服务提供者,向平台内商户提供用户加油需求信息。原告泉州某能源科技公司与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计算机软件、网络平台服务、标志标识许可使用服务等,原告为此支付加盟费 7 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在被告指导下购买了加油车、加油枪等设备,并基于平台信息向有加油需求的第三方用户提供柴油加注服务。但原、被告双方均未取得成品油批发、零售业务的行政许可,被告从事的“互联网加油”业务被外地相关行政机关责令停止。原告认为其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故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协议书》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加盟费 7 万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一百八十三项规定,石油成品油批发、储存、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原告在未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从事相关活动,扰乱了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且存在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告明知加油平台商业模式存在较高违法违规风险的情况下,依然向原告提供软件及信息服务,并指导原告准备线下加油所需的材料及设备,为赚取加盟费等费用,在未进行资质审查的情况下仍与原告签订合同并为原告提供信息服务,放任原告无证从事柴油零售业务。鉴于被告于庭审中确认,若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协议书》无效,则认可应返还7万元加盟费,综上,人民法院认定《协议书》无效,被告应退还原告加盟费7万元。

  众所周知,从自动驾驶、无人配送、手机购物、不出门也能“云逛展”,这些方便快捷的生活模式都离不开数字经济。在数字经济背景下,传统的权利客体和主体、行为方式、法律关系都呈现数字化特点,必然会带来上述的法律问题。

  从本次发布的十起典型案例来看,电子合同可以为互联网提供各类信任解决方案。电子合同通过电子方式进行并以电子数据信息的形式记载下来。当发生争议时,电子合同成为各经济活动主体的“电子数据”证据之一,一定程度上证明案件事实,对司法取证和审判都有巨大的进步意义。返回搜狐,查看更多leyu乐鱼体育官方网站leyu乐鱼体育官方网站leyu乐鱼体育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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